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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

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


朱志峰


【摘要】公益信托主要是一种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具有目的公益性、一律实行要式主义、适用力求近似原则解决其信托财产或其他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实行税收优惠的特征。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积极探索公益信托的中国模式。

【关键词】公益信托;法律特征;中国模式
【全文】
  

  公益信托,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即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之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在社会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照有关信托行为的规定,将信托利益运用于举办某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即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宗教、环保或社会福利事业。{1}(P266—267)公益信托为各国信托法所普遍承认,此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并无不同。实践中,此种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非常广泛,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此种信托事例也较为常见。{1}(P266)根据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任何一项具体的信托,只要信托人设立它的目的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公益目的”的范围,它便可以作为公益信托而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有关要件,为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确立了法律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经济积累,我国的社会财富得到了较快增长,自然人、法人手中都有了一定的资金,这就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因为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委托人的从事公益信托的公司、基金会、事业单位甚至自然人都活跃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如扶贫、救灾、环保、教育、医药卫生等等,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的公益信托有关组织机构的发展也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组织公益性质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当滞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并探讨其发展的中国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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