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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及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及方法


麻增伟


【摘要】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官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混乱,计算数额不确定。笔者根据本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以供读者参考。
【全文】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官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比较混乱,计算数额不确定。笔者根据本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以供读者参考。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实践中的裁判结果较为一致。但在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实践中的裁判结果确大不相同,有法官,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也有法官,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而法官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却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至巨,有必要尽快厘清此问题。

  
  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在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直接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情况,其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直接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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