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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

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


孔夏雨


【摘要】构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可以起到综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版权法保护独创性的软件作品,无形性、可复制性是软件的重要特点。知悉软件作品版权保护的历史,厘清法定权源,将之与各类知识产权有效结合,尝试设计出有效的反盗版防御系统。一旦发生侵权,多道防线可产生阻挡作用,可因人为的设计而产生聚合性的请求权基础,以达到保护权利、打击侵权、激励创新的目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软件;独创性;防御体系
【全文】
  

  上世纪80年代,国人在海外影视剧中看到了电子计算机,给人以高科技产品,遥不可及的感觉。上世纪90年代初,计算机普及课程进入了大众课堂。21世纪后,因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通过电脑进行网上购物、办公成为现实。电脑真正成为人类生产工具之无限延长。


  

  现在,计算机已成为人类生活不可缺少之工具,从太空科研至日常生活,均有之身影,只是取决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含量、内容不同罢了。


  

  计算机由硬件和软件两大部分构成。前者由计算机外壳、PCB板、集成电路模块等构成;后者以集成电路模块、电子元器件等磁质媒介为载体灌输其中。硬件适用《物权法》及《专利法》保护。后者的保护至今仍存在争论,大致有以版权法保护、类专利法保护,或两者之结合等方式进行规范。当人们对之还争论不休时,如基因之自然进化,软件本身又分裂出一种边缘客体,即半软件(固化软件),设计者初衷为反盗版,将程序“固化”在硬件中。如此形成之软件,很难归类为受专利法保护还是版权法保护,就如难以将南美之鸭嘴兽归类为兽类或禽类。届时,定然会出现将之规范的法律,这也符合法律滞后于经济、科技的发展规律。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产生初期,或者说是经济发展之产物,未见有法律保护规范。初期,软件所有者可以保密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实质上掌握着垄断权。随着技术的发展、普及,涉及程序的任何代码均可为专业人士所识别;在软件中预设之加密程序亦无一例外地会遇到“解密”的反措施,故此,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软件,就显得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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