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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之原则

  六、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之实现
  
  (一)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之趋势
  
  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原则是指责任保险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赋予第三人直接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合同设立之初,其仅仅是作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纯粹为被保险人存在。但责任保险的发展的趋势弱化了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日益强调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最终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之实现
  
  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得以适用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三人存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支付保险金。在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是居于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的地位。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时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目前,立法则有日益要求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趋势。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并未赋予受害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在美国,许多州承认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并认为保护第三人或者社会大众是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面对这种趋势及我国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缺乏有效救济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赋予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
【作者简介】

谢海波,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唐瑭,女,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 邹雄著,《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2] 详见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3] [台]桂裕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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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8页。
[6]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7] 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10页。
[8]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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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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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17]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8] 庄咏文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62-63页。
[19] [英]约翰-T-斯蒂尔著,孟兴国等译:《保险的原则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20] 尹田著,《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21] [台]桂裕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295页。
[22]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23] 于化伟,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安全与环境工程》,2002年,第6期,45页。
[24] 樊启荣,《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25] “绿色保险”与环境保护,《中国保险》,2001年,第2期,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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