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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之原则

  
  四、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最大诚实信用之理解
  
  (一)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由于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大小。如果投保人欺诈或隐瞒,就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22]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否作到诚实信用,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之理解
  
  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同样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在以下体现诚实信用:
  
  1.保险人的诚实信用。首先,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约定加以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在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时,须考虑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以及因其业务活动所可能造成的污染环境的危险范围,对除外责任及赔偿限额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其次,保险人的弃权。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或者有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权时,明示或者默示地放弃权利,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予主张。最后,保险人附随的保密义务。保险人在办理环境责任保险义务时,对其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2.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首先,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人承保的环境责任风险有关且重要的事项。如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对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评价状况、有害物质储存、生产、从事特种行业生产或运输的许可证情况,以及因为发生海洋环境责任侵权的记录或者可能发生海洋环境责任的状况等。因为海洋环境责任具有较其他的法律责任更难以预料的性状,保险人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时非常谨慎。对于保险单承保的环境责任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投保人隐匿或者告知的事项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隐匿或者告知的事项不实而发生的环境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3]其次,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在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危险估计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最后,被保险人索赔协助。被保险人承担损害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能够及时勘察事故现场、确认损害发生的原因和程度、以决定是否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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