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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之原则

  
  3. 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原则之内涵。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也是指导和协调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立法、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原则之外延分析
  
  1.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原则外延的几种观点。外延是概念中所反映的具有某些特有属性的对象。[9]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原则的外延就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原则所反映的具有某些特有属性的具体合同原则。在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原则之前,有必要先考察我国保险合同原则。我国学者对合同保险原则的外延有不同观点。一是认为保险合同原则只有保险利益原则。[10]二是认为有两个保险合同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1]三是认为有三个保险合同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12]四是认为有四个保险合同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和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13]五是认为有五个保险合同原则,包括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14]
  
  2. 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原则的外延。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应包括五大原则: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和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原则不包括近因原则。理由分析如下:近因原则,即最近因果关系原则。近因是指风险与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15]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若依传统侵权法的近因理论,则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16]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近因原则不适用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二、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之贯彻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之意义。
  
  保险与防灾相结合是保险合同的特有的内容。因为面对各种不可预料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仅待事故或灾害发生后,用保险进行经济补偿不是解决根本问题的。认真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尽量使事故或灾害消灭于未然,同样是不能忽视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与防灾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保险人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失的措施。二是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付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失的发生。三是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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