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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之原则

论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之原则


谢海波;唐瑭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原则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理论问题。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制度和规范中的根本准则,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精神。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等五项原则。其各项原则内容除了具有一般保险合同原则特点之外,还具有环境责任保险特点。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内容;阐述
【全文】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方式之一。环境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环境责任事故的大量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应运而生。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相对成熟。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市场才刚刚起步。[1]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问题对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保险是一多目标的制度,自法律之观点言,保险为一种契约,或为由契约而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3]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原则又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讨论之。
  
  一、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原则之界定
  
  (一)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原则之内涵分析
  
  1.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环境合同,即专门调整生态性物的流转以及相关关系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4]但它具有合同法原则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保险合同法原则的特点。合同法的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是指导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5]
  
  2.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只存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所谓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之中的,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根本性准则。”[6]另一种观点认为,存在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原则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7]笔者认为,前者将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等原则视为其上位概念之保险法的原则,其忽视了保险法的两大分类。保险法依其调整对象的不同性质,被分为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保险公法包括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监督法)与社会保险法。保险私法包括保险契约法与保险特殊法。[8]保险公法并不适用上述原则。后者则忽视了保险合同原则除了订立和履行环节应遵守外,还有立法及司法环节同样应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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