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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的反思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高检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查处事件背后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渎职犯罪。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及时听取了查办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情况,要求全面查清事件背后所涉及的职务犯罪。玉溪、昆明两市检察院依法对澄江县环保局、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的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目前已查实这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人涉嫌受贿犯罪。同时,对造成此次污染的首要责任人———澄江锦业工贸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李光明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可见,在该事件中确实存在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要不然高检院领导也不会多次批示要求查处事件背后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不作为。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事而被问责或被追究行政责任。
  
  政府对锦业公司罚与奖的悖谬,一方面,自2001年至今,玉溪市、澄江县环保部门对锦业公司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环保设施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进行了15次处罚,累计罚款71.39万元,2007年,因环境违法,又被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点名通报;另一方面,这家企业却6次受到市、县政府表彰奖励,曾被玉溪市政府授予2003~2004年度玉溪“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称号,其产品被评为云南省级优秀产品“远销各地”,还被授予澄江县民营企业“重点保护单位”。一边是处罚,一边是奖励,这背后隐含着什么呢?锦业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从2005年到今年6月,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15亿元,利润总额超过4000万元,上交税金1162.8万元。我认为这主要凸显出了当地政府在发展问题上的矛盾心理,在发展观上的模糊和错误认识,并导致其采取环境行政不作为或假作为放任锦业公司继续环境违法。当地政府没有树立正确政绩观,根据资源承载力确定经济发展道路。他们为了追求那么一点点发展速度、一点点GDP、一点点财政收入,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牺牲了一个清澈的湖泊和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
  
  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环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程序违法与步骤紊乱的问题。
  
  首先,政府曾在6个月内两次下发关闭锦业公司的通知:早在2008年9月16日澄江县政府就对锦业公司作出了关闭通知,并对其实施了强行关闭。而2009年2月3日澄江县政府又一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宗海污染源主要是锦业公司,对锦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这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澄江县政府违法行政,没有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这是对同一事由作出重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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