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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的反思

  据一位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锦业公司的污染问题已存在多年。2008年云南省环保局副局长杨志强通报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涉砷生产线3条,分别是2002年4月投产的两条2.8万吨/年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和一条2004年底投产的8万吨/年磷—铵生产线。三条生产线有4个突出问题:一是主要原料为含砷的硫化锌精矿。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进厂原料含砷波动大,最大平均值超过标准10倍。二是在原料中的砷在制酸过程中进入循环水。生产时,每天有38902立方米,砷浓度为0.296—130毫克/升的含砷废水循环使用。由于该公司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用作循环水池,渗漏隐患严重。三是该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和规范‘三防’(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措施的磷石膏渣场,渣场外溢水砷浓度高达19.719毫克/升。四是该公司制酸工艺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酸泥、锌焙烧电尘灰、锌焙尘,砷含量分别为12063.11毫克/千克、3024.28毫克/千克、1506.17毫克/千克。”为什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这一问题,等发现时已这么严重?再说砷污染又不是一朝一日所能造成的。有专家说,事实上,早在2007年前,宜良县就已经发现阳宗海污染问题日渐严重,磷肥厂磷石膏已成为阳宗海主要污染源之一,但这一情况并没有引起的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长时间没发现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恐怕不仅仅是有关职能部门的不重视,也许还有更多的内幕吧。
  
  据悉,锦业公司在建厂时没有任何环评手续,“都是后来补办的”。工厂也长期烟气超标排放,外排粉尘也经常超标,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还没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一位环评专家说,早在2005年,他们就对该企业“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技改项目环评”提出,由于该企业地处环境敏感区域,要重点评价厂址的环境可行性分析,看其是否符合云南省政府对“阳宗海流域环境规划的批复文件”的要求,要将水环境影响评价、固废处置评价列为评价重点,并建议对现有厂内的污水塘水质进行检测,明确排水去向及途径。2001年至2008年,市县环保部门也先后15次对该公司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整改”。可是为什么处罚了这么多次,还会酿成如此大的污染后果呢?究竟这些处罚的威严与效果在哪里呢?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市县环境监测部门也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监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2007年锦业公司还被玉溪市环保局列为市级挂牌督办项目,但一直到2008年6月阳宗海水质出现严重问题后,有关部门“缉凶”逮住锦业公司为主要污染源后,该公司才在省政府的严厉督促下彻底关门停业“整顿”。同时律师马军在2008年12月16日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上的话也让我们陷入了深思,他说:“锦业公司已经存在多年,但环保部门在日常的检查中,从来没有对其提出过整改意见。”为什么环评没有通过就可以开工?为什么环评专家的意见没有得到落实?为什么该企业曾多次因环保问题被要求“整改”,但总是能继续开工呢?当记者问及为什么环评没有通过就可以开工或营业时,有官员却回答说:“我们不能因为企业差某个手续就把人家关闭了吧?”这显然牵涉到了有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督察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违反环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该企业多年来依然能够正常运营,环境管理人员也没受到过什么行政处分,且今天的阳宗海也已被砷严重污染,水质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够强、督察落实到位,阳宗海的惨剧也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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