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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益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排污权的交易标的是企业合法节余的富余排污权。在我国,并不是任何污染物都可以成为排污权交易对象的。交易对象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无严重危害的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垃圾)这三类。对于核废料,有巨毒和可能造成巨大生态灾难的污染物不能适用。因为处理这些污染物需要极高的技术和承担极大的风险,一般的企业是不能够很好地完成的。如果轻易地处理这些污染物,容易造成巨大的生态灾难。同时,排污权交易只能在同种污染物之间进行,如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不能同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进行交易。
  
  对环境权益交易的具体对象必须由环境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明确,还要征求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和公示等多种途径,赋予可交易的标的以法律效力,坚持环境公益优先、坚持公众参与确定交易对象。
  
  4、明确环境权益交易程序
  
  环境权益交易程序实际就是环境权益交易规则,环境权益交易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尤其要重视程序,以程序的完备弥补实体规制的不足。排污权的交易程序已经成为国际通用交易程序,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实施过程,需要不同专业机构的参与和协助。这些专业机构可为项目企业提供现有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情况分析,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官方机构“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预注册阶段,须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所有项目的申报材料加以核实,并出具结论性报告。这些申报材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等。具备上述文件及我国环保部门许可文件后,可进入产权市场进行公开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程序规则的设立,必须坚持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原则,逐步改变政府管制性交易过渡到市场性交易,对市场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完善,政府逐渐淡出交易管制,政府对权益交易的管制限于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管制,从管理性交易向买卖性交易转变。[23]
  
  (三)结语
  
  环境权益交易立法是必要的,但是否可行?是设立一部环境权益交易基本法,还是分门别类制定单行法?能否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法和排污权交易法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统一到一部法中?这些问题是需要本文继续探索的问题,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粗浅研究,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注意到环境权益交易是一个新的领域,在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成为人类必须追求的终极目标时,任何纯粹追求经济利益的立法都需要改造和重整,这交易本身是牟利,但是环境权益交易就不能以牟利为本,而是要以环境为本,以生态为本,以人为本。环境权益交易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就更需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支撑的立法规制。
  
  必须认识到,环境权益交易立法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程,环境权益交易立法是一个丰富的法律集合,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环境权益交易法律规制的任务,实际上,环境权益交易立法应该归属于第四代环境法的范畴,即第一代环境法是污染防治法,第二代是资源保护法,第三代是循环经济法,而第四代则是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权益交易法。毕竟,环境权益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产权交易,不能完全适用一般的产权交易规则,但是环境权益交易又需要借助于一般产权交易规则来激励交易的进行。
  
  人们在充分发挥出命令-管制手段的效用后,发现到环境经济手段的强大作用,正如市场曾经改变了世界一样,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础,发展是人类之本性,面对环境与发展这两个人们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只有将市场手段、政府管制和公众参与有机整合,达到市场、政府、公众三种力量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和谐组合,才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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