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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益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欧盟的排放贸易立法
  
  欧盟早在2001年10月23日就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方案,该方案规定:通过一体化的污染防治方案以确立二氧化碳排放的强制性管理框架;设立单个公司的限额和贸易制度,该制度以CO2 排放的绝对水平为基础等内容。[10]
  
  在此前更早些时候,欧洲委员会就发布了COM(00)87绿皮书,阐述了欧盟内部关于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的政策协议,[11]其中包括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问题,界定了排放贸易的概念,“是指一种根据政府总体的环境目标,分配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份额的方案。”[12]借此,公司可以相互之间连续地交易其排放份额,排放贸易方案的适用范围、交易额度的价格、欧盟内部市场与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欧盟和其成员国在排放贸易方案中的作用,现行环境立法的协同作用的最大化,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的兼容性,配额分配的办法,排放贸易方案与能源税之间的关系及监测、跟踪和报告的要求等。
  
  3、德国的排污权交易立法
  
  德国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始于2002年初,当时联邦环保局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体系,目前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如法律体系包括2004年7月生效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2004年8月生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交易许可、费用收取等方面规范了排污权的管理,从而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13]
  
  (二)域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立法
  
  国外关于自然资源交易主要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交易、林权交易、水权交易等,相关立法也主要集中于这些领域。如美国的矿业权交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通用采矿法1872》、《矿产租让法1920》、《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存法1946》、《矿物材料法1947》、《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地表资源法1955》、《深海固体矿产资源法》、《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1987》、《煤炭保护法》、《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简化和公平法1966》、《联邦石油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深水权利金救济法》等。[14]这些法律涵盖了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资源勘查、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贸易、投资、税收、运输、储存、健康安全、许可证时效、权利中止和转让、招投标、鼓励措施包括权利金减免、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违法责任等。在现代环境法治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出现之前,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而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形成和运用环境法治模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之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资源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必须协调一致的规定,行使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目的也嬗变为以维护环境公益、保证资源的永续开发利用为根本目的。
  
  这些改进主要有:一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予以特殊法律规制。如在加拿大矿业权可以进行转让,基本要求是矿业权转让按法规规定的样式,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执行。矿业立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否则没有强制力。勘区证(mining claim)的转让则不要求法规同意,一些管理当局,包括安大略省则要求签发采矿租约的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可。[15]二是提高获得资源开发利用权利的条件,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获得探矿权的标准很低,但是如果开发则需要很高的标准,这种“勘查低准入,开发高门槛”的管制模式鼓励了商业性勘查,同时有效地解决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矛盾。[16]三是设立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登记制度。如加拿大所有的管理当局都有矿业权转让的登记机制,魁北克省甚至要求矿业权的转让要到由能源和矿山部管理的公共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四是设立资源开发使用权交易的有关信息公开、发布和共享制度。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矿业法》规定:当探矿者完成野外圈地后,须在31日内到矿业权登记办公室(Provincial Mining Recording Office)登记备案,即按照要求填写表格,然后由PMRO更新记录到“矿业权登记系统”中,并上网发布。至此,探矿人就正式获得探矿权。探矿权可自由转让给他人或公司,且只能进行矿产勘查,不可生产。[17]五是对敏感自然资源交易设立特殊限制。如根据美国《联邦矿物土地租赁法》的规定,仅允许将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土地租赁给美国公民及在美国组织设立的美国公司。同时,《1920年矿产租赁法》也仅允许联邦政府将煤炭、石油、油页岩以及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权卖给美国公民及美国公司或其他美国实体,除非经内务部长的批准,不得分租和转租给外国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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