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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庭建设现状及分析

  环境法庭的设立的先驱屈者是1980 年作为一揽子复杂环境立法的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它的主要目的是给普通公众一个参与环境许可的权利。该法院具有与州最高法院具有同等的诉权效力,同时根据超过20 部不同的环境法律对已经形成的环境争端裁决具有排外管辖权。土地和环境法院的级别与新南威尔士州最高院等同,其管辖权非常广泛,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评估、环境保护及规划等诸多方面,法院既可以对上述领域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也可以对相关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另外还可以接受环境保护机构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者的控诉。土地与环境法院很快取得了成功。[1]
  
  南非政府日前正式推出第一个环境法庭,以支持政府制止捕捞珍稀鲍鱼、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动。南非环境部长穆萨在环境法庭的成立仪式上说,政府这样做是为了有效对付那些大肆捕捞鲍鱼的个人或集团。南非环境法庭设在西开普省的赫尔曼努斯市,它虽然为地区级法庭,却拥有较大的裁决权。[2]
  
  (二)我国环境法庭的实践
  
  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以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工作,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环境法庭,为我国设立环境法庭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环境巡回法庭的设立
  
  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环保巡回法庭”为例。2008年8月25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环保巡回法庭”正式成立并挂牌运作,这是常州市法院系统设立的第一家环保专用的巡回法庭,设在常州市环境监测支队内。近年来,常州环保除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环境污染控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08年6月5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常州环保强化政府保护环境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最高处罚力度从目前的10万提高到100万。但由于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环保部门现场查封等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力,因而环保部门在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时,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少数企业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不积极配合,采取措施拖、赖等手段违法阻碍执行,导致行政处罚案件无法执行。在此情况下,环保巡回法庭应运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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