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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庭建设现状及分析

我国环境法庭建设现状及分析


许玲;周琪雪;王瑜瑾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民环境意识普遍增强,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我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长期以来,有关环境纠纷案件都是在普通法庭审理。但是,环境诉讼案件往往由于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涉及到地方纳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缺乏相关知识无法举证等原因,审理起来困难。2007年11月20日,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走出了探索性的重要一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宣告挂牌成立。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当然,也必须看到,环境法庭要想发挥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环境。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看,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不利于环境法庭的运作,如公民保护环境的诉权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公诉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环境法庭的建设和完善,真正形成我国环境问题的司法化救济。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庭
【全文】
  目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内容,基层环境法庭的司法实践已经展开。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保护的过程以及环境法庭的现实障碍等角度加以分析,现行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一、国内外环境法庭司法实践
  
  为了从司法诉讼方面加强环境法的实施,及时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提高处理环境资源纠纷的效率,各国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如新南威尔州的土地和环境法庭的工作就十分卓有成效,他们出色地处理、审理了大量的环境诉讼。我国贵州省也在2007 年年底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庭,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国外环境法庭实践
  
  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了强化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一个通行做法。如瑞典在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破坏犯罪行为。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破坏的线索展开调查。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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