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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

  

  2 积极引进人才,包括从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人才;


  

  3 加强岗位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同时期可以选择在该时期比较突出的不同问题进行切磋。


  

  (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规制


  

  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是权力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健康运行。比如我国就有学者这样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 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法官工作水平的工具,该工具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标准来对司法者的工作评价? 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所树立的目标产生些许观念上的动摇。”[25]的确,如果缺乏一种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机制,就难以避免这种权力产生异化,从而动摇这种权力行使的根基。


  

  笔者认为,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控制须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对内要建立主诉检察官权责相一致的办案机制,对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等要履行内部审批报告程序,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裁决相差较大的,是主诉检察官的责任,就必须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是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就必须启动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机制。对外要实现三个方面的制约:


  

  第一,强化审判机关制约的权威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信与否就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首要制约,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可作为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强化辩护职能,从程序上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完善辩护制度,通过提高辩护律师出庭率、强化辩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的答辩或反驳权,使量刑答辩程序实质化。


  

  第三,完善救济措施。侦查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量刑建议明显失当的,可通过行使申请复议、复核权来进行质疑;对于法院依据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的,可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当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被害人不服的,也可将此作为申请抗诉的重要理由。


【作者简介】
王志刚,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载新华www.xihua.net.
{2}案例一:田传兰是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西南宿村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三个女儿都在读中学。为了供孩子们上学,田传兰家早已四壁空空,还欠下了不少债务。田传兰为偿还债务,用仅有的二百多元钱购买了鞭炮炸药原料,打算做鞭炮挣点钱。不久后,当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田传兰家查获火药共计19575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田传兰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滕州市检察院根据案情及田传兰家的实际情况,向法庭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后被法院采纳,依法判决田传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决定免予刑事处罚。这一事件被当地人称为“一份量刑建议挽救了一个家庭”。参见卢金增:“山东滕州一份量刑建议挽救了一个家庭”,载新华网www.xihua.net.案例二:2007年3月13日早上7时,王小红骑摩托车送10岁的女儿上学,匆忙之中没戴安全头盔,行至市中心一十字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拦了下来。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王小红随手打了值勤民警一记耳光,致使该民警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对王小红立案侦查,后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根据王小红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生活情况,考虑到江苏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予解聘、辞退的规定,随即向该院领导请示后向法院发出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王小红管制或罚金,以免其丢掉工作,造成母女俩生活无着落。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王小红管制六个月。参见卢志坚等:“一份量刑建议救了母女俩”,载新浪网www.sina.com.
{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一名非法持有枪支者被提起公诉后,在法庭上突然翻供。早有准备的检察官当即指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拒不认罪,公诉人将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反之,将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听了检察官的话,被告人经过几分钟的沉默,当庭再次改口:“我认罪。”随后,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人也随即向法庭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庭采纳。蒋德等:“江苏扬州:控方根据被告人认罪程度‘机动量刑建议’出奇效”,载中国法律信息网www.law-star.com.
{4}张金锁:“量刑建议应全面推行”,载正义网www.jcrb.com.
{5}[美]阿历克斯·英格尔斯等著:《人的现代化》,殷陆君编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5页。
{6}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7}李和仁:“量刑建议:探索中的理论与实践——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
{8}李富城:“对‘量刑建议’的反思”,载东方法眼网www.dffy.com.
{9}[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10}[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1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12}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3}FrankSchmalleger,CriminalJusticeToday,1991,p.277
{14}GeorgeF.Core,TheAmericanCriminalJusticeSystem,1986,p.376.
{15}HowardAbadinsky&.L.ThomasWinfree,Crime&Justice--AnIntroduction,1992,p.171.
{16}李和仁:“量刑建议:探索中的理论与实践——量刑建议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
{17}林俊益:《程序正义与诉讼经济刑事诉讼专题研究》,月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18}[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19}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5-26。
{20}李克杰:“越俎代庖的‘量刑建议’”,载新华网www.xinhua.net.
{2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22}李富城:“对‘量刑建议’的反思”,载东方法眼网www.dffy.com>.
{23}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24}胡焕宏:“检察机关求刑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调研”,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25]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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