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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

  

  笔者认为,既然肯定量刑建议权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那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就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而不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更不论罪行的轻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因此,原则上检察机关应该对所有的案件都可提出量刑建议。


  

  此外,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检察机关对二审和再审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也应当适用于二审案件和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原因很简单,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的,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当事人一方或检察机关一方认为或双方都认为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不当,因而引发了二审程序。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行使量刑建议权,明确表明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态度,同时也为二审合议庭正确制作生效判决提供参考并同时对其审判权进行必要的有效制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就更应该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求刑意见。因为这类案件特殊,是检察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引起再审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原生效裁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另一方面也向再审法院表明自己对该案件定罪量刑的明确意见,促使再审法院认真审理这类特殊案件,作出准确的裁判。


  

  (二)检察机关社会压力增大且缺乏量刑建议经验


  

  对于某些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前因为是由法院量刑,检察院事先并不求刑,社会压力和社会矛盾多数集中在人民法院。由于社会反应在前,法院判决在后,法官在断案时,可以根据社会影响的好坏与强烈程度不同依法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而一旦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在先,社会公众可能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轻重作出不同的反应,公诉机关对此不能轻易改变原先量刑建议决定,相对比较被动。相反,人民法院就比较主动,可以适当调整量刑幅度。所以,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会使检察__机关的社会压力增大。此外,由于量刑建议权的实施者是检察官,全面推行量刑建议权要求检察官不仅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也即检察官不仅要具备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而就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远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而且普遍缺乏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经验,这可能是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瓶颈之一。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障碍的关键在于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加强公诉队伍建设。队伍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的有效保证,要提高检察官员的素质,必须确立有利于从外引进优秀公诉人才和防止现有检察官人才流失,保持检察官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的用人机制。其途径可以是:


  

  1 增设主诉检察官职位,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专业职称和行政职级,提高主诉检察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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