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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即对法院的量刑进行直接的监督,因为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全案证据与事实和刑事政策基础上提出具体量刑请求,由辩方进行答辩和质疑,经过一至两轮甚至三轮、四轮的辩论,将量刑的有关情况及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呈现于法庭之上,使法官的量刑裁决直接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形成和产生,才能符合“程序自治”的原理,才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正义。在这个过程中,答辩权是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量刑建议权是对审判权的制约,审判权是对量刑建议权和答辩权的制约,判决则是审判权、量刑建议权和答辩权相互制约的结果,三种权力就这样通过分权和制约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保证了司法权在量刑程序中的健康运行。所以,从制约的原理来讲,检察机关充分行使量刑请求权,对避免量刑裁断变成量刑专断起着十分重要的防卫作用。


  

  2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影响法院的量刑政策,实现司法公正


  

  公诉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结果的基础上,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政策,运用量刑方法,提出量刑意见,法院对之不可能不认真对待而草率否定之。原因在于:其一,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慎重妥当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检察官具有代表国家利益的特殊身份,其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表示的意见会引起法院重视,无形中对于法院量刑产生影响,促使法院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处以适当刑罚;其三,检察机关手握抗诉权,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求刑差距甚大而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则可以抗诉,启动二审程序予以纠正,而法院内部考核日益严格,如因抗诉被改判则将面临扣分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如果在每一个案件中均提出求刑意见,而法院又因上述原因不得不考虑之,那么检察机关将会通过个案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的量刑政策,维护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


  

  三、实践层面的障碍及其破解


  

  如上所述,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自1999年起自实务部门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将成为全面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最大障碍。限于篇幅,笔者仅就以下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不明确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据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有的地方仅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量刑轻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量刑重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如此等等。”{23}毋庸讳言,要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必须从制度上结束这种混乱,明确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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