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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

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


王志刚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末在国内部分地区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但若全面推行则仍面临“观念”、“理论”及“实践”三个层面的障碍。观念层面的障碍表现为社会公众乃至部分司法实务界人士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理解,认为是检察机关在“抢权”,量刑建议与实际处刑不一致则是检察机关“办错案”;理论层面的障碍表现为难以厘清量刑建议权与审判独立及司法公正的理论架构;实践层面的障碍对外表现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不明确,对内表现为检察机关社会压力增大且量刑建议经验缺乏以及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规制。分析并破解这三个层面的障碍,对在我国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量刑建议;试行情况;障碍分析;破解思路
【全文】
  

  量刑建议权,亦称量刑请求权或“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起始于8年前。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随后,国内部分基层检察院也陆续建立了量刑建议或量刑答辩制的试点。{1} 从试行情况来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适当行使,一方面有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到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2}另一方面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提高了诉讼效率。{3} 因此,我国检察实务部门的领导同志提出,“量刑建议制度应全面推行”。{4} 但是,总结我国量刑建议制度探索实践,笔者认为,要想在我国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实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的实质化,尚存在观念、理论以及实践三个层面的障碍,对这三个层面的障碍进行分析并破解是在我国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关键所在。


  

  一、观念层面的障碍及其破解


  

  观念是一切事物的先导,“制度未行,观念先动”,一项社会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的变革要想得到成功推行,最首要的是要得到公众认可,否则这项制度势必因丧失民意基础而难以运行。正如以研究社会现代化问题而著称的美国学者英格尔斯在其著作中所深刻揭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5}


  

  就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确立来看,其观念层面的障碍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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