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程序的实证研究:方法、误区与技术

司法程序的实证研究:方法、误区与技术


徐昕


【摘要】在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意义后,本文指出目前司法实证研究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方向性误区,分别表现为纯叙事和理论过度,进而以三项实证调研为例,讨论了司法实证研究的技术性误区。最后,为了走出误区,提升实证研究的方法与技术,本文介绍了实证调查的一般方法和步骤,并重点讨论了实证研究的技术与策略。
【关键词】司法的实证研究;误区;方法;技术
【全文】
  

  一、为什么强调实证研究


  

  尽管实证研究或者说经验研究属于常规的社会科学方法,但在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倡导这样的方法,仍然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不论是否有理论提升,实证研究至少可以提供一定的经验材料,因而有所贡献。


  

  关于司法实证研究的实践意义,可以举司法改革为例。中国二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大多遵循一种政治逻辑,这种逻辑渗透并主导着司法改革的决策、实施、评估和纠偏等环节。从决策来看,司法改革往往源于政治上的考虑而非系统、科学和深入的研究。例如,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检察院为追求在政治体制中更巩固的地位和话语权,特别是与法院围绕着司法改革中彼此地位的变动而互动博弈的产物。[①]从实施来看,司法改革往往被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从评估来看,几乎所有的司法改革都会被政治话语评述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纠偏来看,尽管司法改革产生过不少偏差,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政治”原因,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司法改革纠偏机制。因此,司法改革常常是推行时红红火火,但往往不久便停滞不前,或不了了之,或领导换届后推倒重来,或明知有误仍坚持不懈。总体上,二十余年来的中国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积累更多的是教训。


  

  导致司法改革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一是司法改革决策-实施-评估-纠偏的机制存在较大缺陷;二是推行司法改革赖以支撑的信息不足。后者往往源于司法改革的推动者不了解司法实践及其需求,没有对司法制度进行扎实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往往不清楚如何做正确的事和如何正确地做事。司法改革需要从政治逻辑回到事物本身的逻辑,需要建立科学的决策-实施-评估-纠偏机制,应当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加强理论指导,探索科学的司法改革方法,这些都必须以获取充分的信息为基础。作为司法改革基础的信息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中国司法运作的现实状况,诸如目前某项司法制度运作的状况、问题何在、如何改革;二是法治国家的经验。因此,基于了解中国问题、推进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必须加强司法的实证研究。


  

  可喜的是,法律的实证研究近年来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但令人忧虑的是,又出现了盲目追求的趋向,实证研究似乎成为一股“潮流”。许多学人纷纷走向田野,做问卷、阅卷、抽样、访谈、座谈,文章一开篇就讲故事,而不考虑实证方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有些人甚至不了解什么是实证研究,以为在网络上搜索一些数据或者从司法部门获取几项资料就算是实证研究了,他们不了解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基础知识和社会调查方法,因而出现不少误区。在目前大多数自称为实证研究的法学文献中,在绝大部分声称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的法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中,这些误区都较为普遍地存在。


  

  为了走出误区,强调科学的实证研究,提升实证研究的方法与技术,为了回应并推动中国近年来法学研究的实证潮流,促使法学研究更多地面向实践,关注中国问题,进而推动司法改革的试点及其制度创新,有必要对法律实证研究的误区、方法与技术进行系统讨论。


  

  本文以司法制度的研究为例,因而可以更狭义地将主题理解为司法实证研究的误区、方法与技术。相比其他法学领域而言,司法制度更要强调实证研究,因为司法是法律从规范向事实、从静态向动态、从书本向行动转化的核心环节,利用实证方法观察和分析司法的运作过程,是最有可能产生原创性研究的路径。当然,本文讨论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法律的实证研究。


  

  二、实证研究的方向性误区


  

  方向性误区是目前司法实证研究中最大的问题,它集中体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包括两种常见的类型:一种是纯叙事,即故事脱离理论;另一种是过度的理论,即理论脱离故事。其共同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两张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