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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初探

  

  吴汉东教授在国内最早提出了信用权的概念:“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该项权利的客体即信用利益属于一种无形财产。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对信用权性质的定位。可见,信用权是公民对其享有的资讯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外在于公民主观感受的客观评价,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性;这与个人信息权人格权属性,侧重保护公民主体尊严与自由,一般不直接关联财益有所不同。例如,恶意提供、采集、处理个人金融信息, 虽然也能纳入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范围,但缺少了对公民个人信用侵害的揭示,不完整;再如,恶意散布公民虚假、错误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也是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所不能对应的,而这亦属于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侵犯。


  

  信息财产权是近年来引起学界思考和争议的概念,但某些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本身或处理后的形态具有财产利益性是不能否认的现实。如银行卡卡号、密码;网银账户、密码;电子支票;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个人金融信息库;等等。侵犯某些具有财益性的个人金融信息时,如果刑法仅按照个人信息权的思路去保护,则是不完善的,甚至存在漏洞。例如,盗窃他人电子支票,很难从人格角度说对被害人的侵犯有多么严重, 这里最明显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再如,侵犯个人金融信息往往需要侵犯大量个人金融信息才能认定严重危害,而单个个人金融信息即具有财产利益上的重要性,如果仅按个人信息权来保护,可能会脱漏犯罪。最后还需指出是,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构筑了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因此,有些不当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还会侵犯国家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个人信息权、信用权、信息财产利益、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都是刑法针对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所要保护的法益,某个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须要具体考量,可能是四者中的一种,或者是几种;当然,个人信息权是所有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都侵犯的法益,是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罪名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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