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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

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



以日本法为例的考察

陈卫东;韩红兴


【全文】
  

  一、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选择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被称之为修法重大亮点之一的就是起诉方式的变革,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风雨之后,其成效如何已有目共睹,自不必细说。在刑事诉讼法修法规划已经启动之际,我们不得不重新面临着如同当初一样的选择。抉择是谨慎的,也是痛苦的。但可喜的是,我们已有前车之鉴、夷人为师,在系统论科学的指引下,慎防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


  

  由“全案移送主义”到“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虽然仅仅是检察官移送案卷材料多寡不同,似乎没有什么太多的影响,但孰不知“潘多拉”的盒子就此打开,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就此发生,致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法的预期目的大打折扣。有例为证,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增加律师的辩护权,但由于“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的影响,律师庭前证据的先悉权因此而名存实亡,曾经为修法而欢呼的律师界,在实践中却发出了无奈的感叹——新法反而使辩护更难了、又如,1996年修法的另一重大立法目的是实现庭审方式的改革,把对抗制引入审判程序。为了确立对抗制庭审,必须阻断公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接力赛式”的连接,于是起诉方式由全案移送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的移送。但主要证据复印件的移送并没有真正起到阻断预断、保障庭审对抗制的目的实现,反而丧失了全案移送主义下通过公诉审查防止滥行起诉、保障人权的重要价值。


  

  面对“复印主义”的严重缺陷性,起诉方式必须改革已经成共识,但如何改?目前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主要由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重新回归全案移送主义[1]。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在诉讼上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判例制度、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和判例制度、陪审制度密不可分的,因而以判例制度、陪审制为特色的英美当事人主义不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2],作为当事人主义特色的起诉状主义自然也不是我们未来的选择,而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才是我们坚持的方向,因此在起诉方式上应坚持职权主义下的全案移送方式。该种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例证。在实践部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为了节约复印费用,实际上仍然坚持全案移送的制度。该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案移送主义有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它导致法官预断、庭审形式化、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不中立等诸多弊端。有反对者指出,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变革方向来看,都是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变革,而无一例从当事人主义走向职权主义[3]。我国1996年修法正是基于多年来职权主义下全案移送主义所导致的难以克服的缺陷,才进行了朝着当事人主义方向的变革,再次修法我们不能走回头路。基于以上原因,此种观点并非为主流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该种观点是针对目前我国起诉方式的“复印件主义”的缺陷,借鉴日本的做法提出的。为了贯彻1996年修法排除法官预断,实行庭审的实质化,提出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甚至有的学者提出借鉴日本的诉因制度[4],从根本上阻断侦查和审判的连接,实现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同时,为了解决起诉状一本主义下,辩护律师先悉权问题,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构建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5]。从目前有关起诉状一本主义和证据开示文章之多,甚至作为向立法机关推荐的专家建议稿,都确立了该种制度来看,该种观点已经成为主流的观点。从诸多论著来看,似乎“起诉状一本主义”可以解决目前我国由于复印件主义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成为一种理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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