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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


李绍章


【全文】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当事人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作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作保证责任。

  
  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1]尽管保证一般是由主债务人委托保证人承保而产生的,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保证关系的性质。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一般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个别情况下为无因管理关系,然而无论何者都不会是保证合同关系。从保证的目的和功能来看,保证这一担保方式主要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担保法》也认可了保证关系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作为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

  
  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和强度不得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得与主合同债务分离而为移转。这些就是保证的附从性,具体有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成立上的从属性。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于其存续中从属于主合同。保证虽对于将来或附条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这并非从属性原则的例外。②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由保证的目的所决定,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③转让上的从属性。根据《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④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合同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主合同债务变更时,保证债务一般随之变更,但不得增加其范围和强度。《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

  
  2.独立性。

  
  在本章第一节已经指出,合同的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到保证担保而言,保证债务虽从属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成为了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从属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因此,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此后,保证合同还可单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保证人可以单就部分债务提担保。关于保证合同所发生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3]

  
  3.补充性。

  
  保证的补充性,是指保证系对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的补充。债务履行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行能力和完全无履行能力,对于主债务人具有完全履行能力的,就不需要补充,而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无履行能力时,就要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主债务人部分履行时,保证人就要对没有履行的部分代为履行。事实上,就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也只是起补充作用。因为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须在主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时才产生。[4]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此,我国《担保法》第16条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证方式作出不同的划分,形成不同的保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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