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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就目前的情况看,一部完整的叫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大概在若干年中,还不会出现。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典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在开始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曾经设想了民法典的若干种模式:一是理想的民法典,即严格的德国模式的民法典;二是松散式的民法典,即有各个不同的民法部门的单行法组成的大民法。过去,我们曾经更多地期望具有严格体系的一部民法典,但目前看来,一部松散的民法典好像更加现实。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基本形式,应当是由以下法律构成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这些民法的单行法都完成了立法,并且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商法单行法。它们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中国民法体系。


  

  这样的事实说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民法要保持一个比较松散的结构。这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民法典的一个特点。这样一个开放的民法典,具有弹性和巨大的发展空间,能够面向未来,容纳更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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