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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2.加强农村环境监管。一是加强环保机构的力量,使其执法范围覆盖整个农村;二是在镇政府一级建立相关的环保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资源;三是加强环境资源监管能力建设,对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农村的环境质量进行普查,掌握农村环境情况,探索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3.填补农村环境立法空白。应尽快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将农村水环境、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治农村农药和化肥污染、工业废弃物污染、农业废弃物污染、农村生活废弃物污染列入立法日程。面源污染的防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目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应该多调查研究,学习和引入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
  
  (二)农民平等环境知情权的救济
  
  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在农民环境利益问题上,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妨碍了受害群体对于受害的认知、预防和救济。2008年5月1日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该《办法》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强制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很多局限,能否成功依赖于强有力和及时的执法。因此,确立和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国家应明确农业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其他措施,先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
  
  (三)农民平等环境参与权的救济
  
  公众要求保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治理关键的是能够参与决策过程。达尔认为,民主的政治过程应该是使所有要受某决策影响的人能够具有有效的机会来参与政治过程,并且有平等的权利选择议题和控制议程,民主程序同时要求一种“开明的了解”:须让公民有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理性,对有争议的利益或共同的事务,作出清晰的理解。在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是近年来环境行动的主要诉求之一。中国各地所进行的“招商引资”之类决策不能只是由怀有政绩冲动、GDP至上的地方党政官员说了算,而应由相应的商议机构认真主持环评听证,公众应该有机会、渠道就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的方案、企业的布局对周边环境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决策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建议。这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要求,而且可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责任心。
  
  (四)农民平等环境请求权的救济
  
  目前所发生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冲突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污染企业和受污染的民众。在这三个主体中,政府的态度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在“科学发展观”提出前,中国的环境污染大都是“政府污染”,即政府允许、认同、支持的污染。因此,农民平等环境请求权的救济,首先在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生态文明的意义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主动保护生态环境,以此有效地避免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同时应建立绿色GDP考核机制,健全政府环境问责制。
  
  (五)推行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从政府层面上讲,短期内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在资源分配上应更多地向农村转移;长期目标则是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为农民提供各种法律援助。从社会层面上讲,鼓励社会团体、学校、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司法机构等向农民提供各
  
  种法律服务,为他们的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完善权利补偿机制
  
  农民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平等权与享受良好生活居住环境的权益受到的侵害,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如何寻求救济,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合理的补偿与救济机制,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有效地保障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考察国外的做法,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从我国国情来看,借鉴此种做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受害农民进行救济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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