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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2.农民环境维权现状
  
  环境维权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两大途径。诉讼途径指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群体或企业通过运用法律的手段,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合法的环境权益维护,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非诉讼途径指诉讼外的和解、调解和环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环境权益维护的咨询和解答,联络媒体进行的信息支持,等等。农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很大,自然环境状况的好坏对于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却处于相对于污染者和城市居民的双重弱势地位。这种双重弱势地位使农民在与排污者协商、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在分配环境保护资源、阻止城市污染转移等方面处于劣势,这使得农民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害。当农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采取的措施往往较为消极和被动。农民很少作为受害者直接去与污染者交涉或者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更多地选择向政府和村委会报告。对于自身环境权益的理解,很多农民都会将自己的健康状况与环境状况联系起来,特别是一些近几年村民中出现健康状况明显恶化的地方。但是,几乎没有人向有关部门或法院主张过健康权益的损害,大部分的受害者认为由于健康恶化的原因难以证明,证据难以收集,往往放弃对健康损害的救济请求。农民对于小病一般是能拖则拖,患上重大疾病,很多人都放弃治疗。所以,在请求健康权益救济时,往往没有清楚的患病记录、化验单据,难以确定病症和病因。对财产权益,农民往往缺乏对于土地受到污染、饮用水和灌溉用水受到污染而导致对其今后生产、生存长远影响的考虑。由于诉讼标的与诉讼费成正比,农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受到诉讼费的限制。
  
  3.农民环境维权存在的困难
  
  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严重缺位。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侵权案件约2000多件。公众的环境权益相当部分得不到保障,尤其是最基本的清洁水权、食品安全权等。一些地区因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而发生一系列的社会纠纷,给社会安定造成忧患。我国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的特点是: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
  
  4.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增加了农民环境维权的难度。
  
  首先是起诉难。很多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希望政府和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而环境行政机关和村委会参与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资格在法庭上常常遭到置疑。更何况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用,使农民难以支持。其次是举证难。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十分缺乏,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加上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使得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证难。另外,环保部门摄于当地政府领导的压力常常不敢做出鉴定,受害者往往无法拿到用于索赔的鉴定证据。第三是胜诉难。污染企业大多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是地方政府拚命扶持的对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环境执法。法院在审理这类环境案件时常常受到干涉,污染受害者的环境诉讼很难得到公正判决。第四是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是损失巨大,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来赔偿,不少污染企业或工厂就只得关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强制执行就几乎不可能。
  
  5.农民平等环境使用权的缺失
  
  作为环境法核心权利之一的环境使用权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主要是公民基于生存目的而对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是所有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和最基础的权利。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环境使用权益更得不到保障。每年近万起农业污染事故,则将广大农村的污染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由于环境资源权益主体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不同,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也存在差异,所以在资源利用与环境权享有上同样也有弱势群体的存在。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在分配环境保护资源、阻止城市污染转移等方面处于劣势。这使得农民的环境使用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耕地、林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在很多贫困地区,农业收入是许多农村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然而,农民这一几乎仅有的环境资源权益,也经常遭到诸如大规模违法征地、野蛮开发以及过低的征地补偿、工业污染土壤等各种“合法”与非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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