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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需要转变观念,对现行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创设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的调整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将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建议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以完善农村环境和资源保护基本法这一块,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使之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填补立法空白,如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是涉及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防范国外生态物侵略的重点,应当专门立法保护;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振动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光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建立完善的环境程序法制度,放宽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根据环境权以及环境纠纷的特点,构建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相互衔接,司法、行政、社会自律相互协调,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相互补充的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法制。农业生态环境法制还要适应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对水体(特别是饮用水)、土壤、空气、蔬菜等食物以及各种污染物的排放等,应严格制定适合当地现阶段发展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现行环境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对地方环境立法而言,贵在有地方特色:一是地方环境立法能够充分反映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本地实际,集中解决问题比较突出而国家环境立法尚未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事项;二是要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规定,对上位法中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有矛盾的环节,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加以明确和调整。各地应根据当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加强农村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乡镇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规划等。形成一个包括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地方立法;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农村环境法律体系。
  
  (二)完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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