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二、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一)农村人口多,公众环境意识欠缺
  
  我国农村人口多,数量增长过快,人口素质较低。由于人口数量的剧增,产品需求过大,造成了重压下的毁林开荒、毁草种田,致使水土大量流失,水涝灾害日趋严重。由于农村人口生态意识低下、生态教育落后使农村生态环境的修复、改善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农村教育普遍落后,文化水平较低,科学生产方式、农业生产知识、基本环保知识与环保技能欠缺,对新生事物和新观念的接受程度低,造成我国公众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加强保护的重要性不够重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危害、防治办法等了解较少,没有形成城市环保和工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机制,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短期效应,环境道德意识较弱,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政府依赖性和自我保护性。由于农民缺乏生态环保意识、生态技能水平低下,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不能自觉、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环境立法不完善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表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法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且有些农业环保法律、法规条款部分分散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地区和部门间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需要。在程序法方面: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这势必影响到环境执法的操作性、规范性。
  
  2、农村环境法制体系不健全
  
  现行的传统环境法很少顾及农村环境系统的安全性,环境法律制度在农村的成效是有限的。对于农村规划,《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提及农村一个字,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样一个下位法中有所阐述,显示了对农村规划明显的保护不力。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没有相应的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和良性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绝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乡镇绝大多数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少数乡镇一级设置有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但他们多数是兼职,对于农村生活和农业环境涉及很少。乡镇一级普遍没有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致使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使得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普遍不严的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