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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研究

  
  (二)程序启动:产生示范案件
  
  示范诉讼程序启动有当事人协议启动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途径,其核心是示范案件的产生。契约型示范诉讼强调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诉讼程序的展开由纷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示范契约来引导。为充分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契约内容大致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为减少解纷成本,非示范诉讼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暂不起诉协议。[9]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程序启动应优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在当事人无法协议启动示范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选择一个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示范案件诉讼的结果可以扩张至已经登记的因同一事件(包括同一行为)引起的其它案件。为了更有效促使其它同类案件的和解或比照处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功能,示范案件最好能够涵盖其它案件的所有事实与法律问题。什么样的个案能够成为典型的示范案件?可资考量的因素主要有:(1)损失最大或较大原则;(2)自愿原则;(3)道德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原则;(4)余暇和精力投入原则。建议将四点结合起来进行判断。
  
  (三)程序保障:示范诉讼当事人程序保障问题
  
  第三人如果愿意以他人间的判决作为诉讼外纷争解决的依据,由于并未占用司法资源,亦可使同类或相关纷争的解决在多数当事人间保持一致,应承认其受示范判决的约束。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0]示范诉讼当事人也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必须对诉讼双方行为的偏差和非示范诉讼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起积极的纠偏和保障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接近司法和追求诉的利益的机会,有助于公平、正义的诉讼理念在社会群体中实现。
  
  (四)既判力扩张:区分情况灵活运用
  
  示范诉讼案件裁判对于其他同类纷争的效力,因示范诉讼系由当事人约定还是由法院依职权选定而有所不同。就前者而言,示范诉讼的裁判对于其他同类纷争的效力主要视当事人是否参与协议约定而确定。对于直接参与协议约定的当事人来说,因其不仅签订了示范诉讼协议,而且还达成了一系列其他协议如判决效力扩张协议等,因此,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当然对这些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不过,该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可作为以后诉讼裁判的直接基准和依据;就后者即法院依职权选定的示范诉讼案件而言,示范诉讼的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可以直接适用于被法院中止的其他同类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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