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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研究

  
  3.代表人诉讼权限问题。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选出后,其权限仅相当于委托代理中的一般代理,他们要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但他们既是其他当事人的代表人,又是本案的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来讲,如果在处分实体权利时还要受到种种限制,那么这种主体还能不能称作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如果不予以限制,又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而损害被代表人利益?这是一个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的问题,也是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困境。
  
  (二)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契合社会和谐与诉讼经济的双重理念
  
  示范诉讼机制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示范诉讼极大地增加了纠纷当事人和解的可能性,它提供了同类纠纷解决的准据。在众多纠纷中,倘若示范诉讼的原告胜诉,基于这样的结果,其他同类案件若继续进行诉讼当然也会胜诉,被告为了避免败诉、诉讼费负担的风险,往往会主动与其他同类案件的原告达成和解,避免不必要的讼累,这种理论同样适用于示范诉讼原告败诉的情形。这有助于环境侵权纠纷的快速化解决,有利于社会和谐。
  
  同时,示范诉讼机制契合诉讼经济的理念,成本的低廉是它的基本价值。它能用比较小的诉讼规模解决较大的环境侵权纠纷中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从而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能力。这无疑节约许多审判资源和诉讼成本,契合了诉讼经济原则。
  
  可见,由于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以及示范诉讼契合社会和谐与诉讼经济的理念,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有可行性基础的。
  
  四、环境侵权示范诉讼的实现路径
  
  在构建我国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的设计中,笔者认为,应当以对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为主线,以示范带动和解,建立一种和谐、高效、经济的示范诉讼制度。具体路径从立案阶段、程序启动、程序保障、既判力扩张四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一)立案阶段:公告和权利登记
  
  环境侵权这种一事多案的群体纠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一个案件予以立案后件,必须在立案阶段做好示范诉讼的基础工作,包括:示范诉讼公告和权利登记。
  
  1.公告。对示范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可能属于一事多案的情形,经与当事人核实后,发出示范诉讼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到法院进行权利登记。
  
  2.权利登记。权利登记是权利人向法院初步表明自己权利主张的法律行为,权利人申请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但证明的标准应区分立案标准和裁判标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与对方当事人存在法律关系和受到了损害,法院即应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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