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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研究


杨柳


【摘要】当今各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大量涌现,由此引发的环境侵权群体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使各国共同面临着集团性侵害造成的小额多数权利救济问题,此类群体纠纷成为困扰各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如何高效稳妥地处理这类群体诉讼,更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严重挑战。示范诉讼制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需要而产生,发挥着其他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具有的功能,本文将对此制度从价值与功能、可行性、实现路径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环境侵权;群体纠纷;示范诉讼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由于其多发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往往侵害一定范围内多数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故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群体性纠纷。对于环境侵权这种新型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的社会现实,两大法系不断创建新型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中最为典型的当数示范诉讼。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示范诉讼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群体案件的处理自觉不自觉的采用了类似国外的示范诉讼的做法,甚至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实际运用此类程序处理群体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但目前我国在已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论著中,鲜有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偶有论及,也仅限于简单的介绍。故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示范诉讼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完善制度构建,这对有效解决不断涌现的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群体纠纷的司法实践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要探讨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首先我们要明确示范诉讼的内涵。所谓示范诉讼,系指某一诉讼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或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后,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1],相应的,该诉讼即为示范诉讼。“根据决定采用示范性诉讼主体不同,可以将示范性诉讼分为契约型示范性诉讼(即狭义的示范性诉讼)、职权型示范性诉讼和混合型示范性诉讼。”[2]
  
  价值是人冀望于制度,法律制度作用于人的存在。故作为法律制度的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现在程序正义越来越多地被人们视为衡量诉讼权利行使价值的尺度,法律制度就担当起了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予以规范化的角色。笔者认为,环境侵权示范诉讼制度也具有彰显公平与效率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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