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的气候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中制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对所有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在该法中要补充有关气候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具体说来,可在如下方面做出完善:(1)完善环境的概念。在《
环境保护法》总则的第
二条列举“环境”概念的外延时添加“气候”的概念;(2)增加“气候环境保护”的条款。在《
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增加“气候环境保护”的条款,与“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景观保护”等条款并列。并在该条款中增加“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气候资源”的内容。(3)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44条“资源破坏处罚”中添加“气候资源”的概念。
(三)制订《气候资源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气候资源法》,以此作为我国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在气候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专项法的地位。从气候资源的特性及立法目的来看,《气候资源法》应该属于自然资源品种法(也称专项自然资源法)。根据我国立法的步骤和现实选择,建议对该法的制定采取“两步走”的方法,即:首先制定《气候资源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等立法时机成熟,再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气候资源法》,以此体现气候资源作为一种基础性自然资源的重要法律地位。
(四)完善《气候资源法》配套法规
完善《气候资源法》配套行政法规,比如:《气象影响评价与生态鉴定管理条例》;完善《气候资源法》配套部门规章,比如:《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管理办法》;《气候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完善《气候资源法》地方法规或规章。
(五)完善与气候资源保护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完善与气候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水土流失法》、《
防沙治沙法》、《自然区保护法》、《
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中添加保护气候资源的条款,将维护气候系统稳定的理念贯注其中;完善《
民法通则》,在其第五章“民事权利”第
81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添加气候资源使用权的规定,这既是为了充分调动人们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积极性,更是为了气候资源的依法、合理使用;完善《
刑法》,增加“严重破坏气候资源罪”的罪名,与《
环境保护法》和《气候资源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相配合,增加破坏气候资源的惩处力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