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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资源保护立法刍议

  
  但是,由该法的立法目的、产业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可见,该法调整的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注重的是可再生能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同时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起到鼓励与促进的作用。该法配套细则中虽然也有涉及开发利用活动与环境保护的调整问题,但从整体而言,可再生能源生态效益保护,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与气候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
  
  我国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物的防治,1987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此后于1995年、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加上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建立了我国应对大气污染的法律体系。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防治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及物质,即: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并明确了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制定了大气环境标准,规定了一整套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防止我国大气污染进一步恶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气候资源的破坏与大气污染相关联,如:大气污染使空气变浊,能见度降低;使城市产生“热岛效应”,局部气温升高;出现“拉波特效应”,促使降雨量增加,出现酸雨现象;形成“温室效应”等等,这些情况的发生或者直接破坏大气成分资源,如二氧化碳的含量;或者间接破坏光照资源、热量资源等其他气候资源。因此,该法也可以看成是与气候资源保护有关的立法之一。
  
  (四)小结
  
  综观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迫切需求,联系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诸多不合理行为以及业已发生的破坏现状,对比水、土地、矿产、草原、森林和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我国气候资源法律建设实在是非常之薄弱,这不能不引起我国立法及研究工作者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的构想
  
  (一)完善《宪法》中的气候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重大问题,涉及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和生态环境外交等多个领域,气候环境安全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建议在《宪法》第26条关于生活和生态环境的规定中增加“维护气候系统稳定、保护气候环境”的内容,以突出对气候系统变化和气候环境保护的重视,既可起到保护气候资源、保护气候环境、维护气候系统稳定从而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作用,也可以作为应对国际气候外交谈判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第9条关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中列举气候资源,以突出气候资源的重要地位。《宪法》中确立的气候资源保护的条款在气候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地位。这些气候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宪法》中应该明确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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