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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资源保护立法刍议

  
  由气候资源的属性探讨可知,气候资源具有社会性,而社会性是其与法律建立有机联系,接受法律调整和规范的前提条件。同时,它还具有自然性和价值性,因此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法律规范归属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根据学界的观点,从动态角度出发,自然资源法终将与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等邻近法律领域相互影响,融合发展,并将在今后共同作为完整意义上环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也可以认为,气候资源法动态归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法律范畴[10]。
  
  (三)气候资源的特有属性
  
  气候资源除具有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属性。
  
  1.结构复杂性
  
  气候资源由多种气候要素构成,每个气候要素都可以有多种性质不同的统计量。这种特性要求在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前要进行专业的气候资源普查与评估。
  
  2.低密性与非储性
  
  气候资源密度低,意味着在利用上或者要有较长时间的聚集过程;或者需要成本很高的设备才能加以利用。而气候资源非储性则意味着人类若不开发利用,它们就会随着岁月而流失。
  
  3.地理区域性
  
  气候资源在区域差异上表现非常显著。气候资源虽然无处不在,但各地可利用的因子和量值明显不同。在纬度、高度、海陆分布、地势地貌等局地下垫面特征的综合影响下,既显示大范围的区域性差异,又有小区域内的不平衡。
  
  4.相对稳定性和绝对波动性
  
  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气候资源一般随季节的变化表现出周期性的节律,寒来暑往、昼夜更替,具有相对稳定的周期性;但是,受天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它并非一成不变的循环,经常表现出波动、变化,甚至小气候异常。
  
  5.数值非线性
  
  气候资源并非多多益善,气候要素只在一定数值范围内才能成为资源,超过或不足均有可能成为灾害。譬如,对农业生产来说,温度、降水都有一定的范围,若温度过低,热量不足,就会发生冷害;温度过高,则发生热害;降水过少,发生旱灾;过多,则为涝灾。另外,对一种活动是资源,对另种活动就有可能是灾害。因此,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无序无度的开发利用有可能招致严重的自然灾难,造成重大的社会问题。“气候资源受到人工影响而发生变化,甚至是严重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往往是不自觉的”[11]。气候资源一旦失去原有的平衡,往往导致气候灾难和生态危机。“从全球来说,预计二氧化碳和甲烷等温室气体越来越多的聚集将使21世纪上半叶全球的平均气温上升到人类历史中的最高点,这将根本影响全球气候状况,并将影响生态系统、农业、水资源和海平面高度”[12]。
  
  6.量的恒定性与质的可变性
  
  气候资源尽管年年循环,周而复始,数的总量不会减少,不过受自然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它的质量状况却很容易发生变化。人类活动不仅可以破坏气候资源,譬如改变风速、风向与风力;改变或者减少降水分布;改变日照时数、影响太阳辐射能量;释放温室气体、改变大气成分等等;也可以通过科学技术优化调控已经损害的气候资源。
  
  7.全球一体性
  
  全球气候资源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地区之间的气候资源问题有可能互相影响,地区的问题会导致全球的问题。全球气候资源问题一旦发生,将无一地区可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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