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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立法之检讨及重构

我国流域管理立法之检讨及重构


俞树毅;柴晓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地方性流域管理法规等构成了我国流域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在实施流域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囿于体制等原因,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综合系统性不强,甚至存在法律冲突和体制冲突现象。为此,应当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重构我国流域管理立法,为流域内人与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流域管理立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全文】
  

  立法以及据此建立的各项制度是实施流域管理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从上至下具有不同位阶和不同效力的流域管理法律法规是实施流域管理的重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在加强流域管理、维护和恢复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囿于体制等原因,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综合系统性不强,流域管理机构事权划分不明,多龙治水、利益冲突的现象仍然存在,流域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实施效果不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流域管理目标、生态恢复和治理目标的实现。
  
  因此,立足于对我国目前流域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分析,检讨其不足,运用立法原理重新型构我国流域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流域管理、恢复流域生态环境、实现流域内人与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现状
  
  (一)宪法中有关流域管理的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规定了森林、草原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其中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还对“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合理地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流域管理的宪法基础。
  
  (二)自然资源法中与流域管理有关的内容
  
  《水法》(2002)、《河道管理条例》(198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等水资源法律法规分别对水资源权属、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河道管理、水库大坝管理、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涉及河流流域管理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2004)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农业法》(2002)就农业发展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土地沙化、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森林法》(1998)和《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就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草原法》(2002)对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规定了退耕还草、禁牧、休牧制度。《渔业法》(2004)及其《实施细则》等渔业法规,对河流流域渔业管理及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法》(1996)及其《实施细则》、《矿山安全法》(1992)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它们涉及到河流流域矿业活动管理、采矿活动对河流流域的污染与破坏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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