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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村民“被农转非” 征地补偿款不知所踪

  
  最关键的是,根据1982年5月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置征地补偿费要体现“商定处理”的精神,没“商定处理”,政府就要为他们的征地补偿费的消失负责。

  
  尽管距离征地结束的1993年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时间,原来以务农为生的村民们还是难以适应身份的转变,现在又大都年纪大了,他们希望能拿回原来的征地补偿款,以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

  
  申请“农转非”就要放弃征地补偿款?

  
  蕉城镇政府提到的原村民签署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的文件是指一份《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人口申请表》,该《申请表》写着:“我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由国家按政策征用完毕,在划入非农人口后,不再领取原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利息,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由政府收回处理”。

  
  这份《申请表》真的能代表原村民放弃征地补偿款的真实意愿吗?原村民们称,当时在《申请表》上签名是出于无奈,也是对法律不理解;也有原村民称,这份《申请表》是给公安机关办居民户口用的,公安机关不具备剥夺原村民征地补偿款的权力,因此这份《申请表》上所称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的说法无法律效力。

  
  对此,蕉城镇党委、政府两位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岭北村的村民绝大部分是在1986年、1989年和1991年分三批转为城镇居民的,无论是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还是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转非”后,原有的集体财产和征地补偿费,由县(市)以上政府与有关社队(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根据这一点,镇政府才让焦岭县公安局制定这份《申请表》让原村民填写的,并让他们自愿放弃征地补偿款。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律师认为,镇政府以户口“农转非”为名在《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人口申请表》让原村民“被自愿”地放弃征地补偿款的做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该法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当地政府未与乡(镇、村)协商,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款挪作他用,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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