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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放——六十年来司法界的一大耻辱

  
  三、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追回现金,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拘留。【即一抓原因是2001年3月2日晚,持农行储蓄卡到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余额,余额显示100万,于是在当晚和第二天,在多家银行多台ATM取款机上,分200多次,共取款429700元。何鹏及家人及时的归还了本息及罚款。】经审查后,是银行电脑系统故障,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3月12日释放。【即一放】(签发于2001年3月12日的释放证明书上,这样记录释放何鹏的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无罪释放。)【编者注:陆良县公安机关对何鹏的司法处理完全符合“1997年3月14日的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四、2001年4月6日,陆良县检察院又以涉嫌盗窃罪批捕,当天(4月6日),何鹏被送入陆良看守所。【即二抓】(交到何建贵手上的逮捕令上,何鹏这次被抓的罪名变为“涉嫌盗窃”。) 2001年5月23日移送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1年11月13日,何鹏被取保候审再次获释。【即二放】

  
  五、2002年3月11日,何鹏的取保候审被突然宣布取消,再次进入看守所。【即三抓】2002年3月19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4月9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后于7月12日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8月27日将判决书送达何鹏,何鹏不服向省高院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申诉的漫长之路:

  
  【何鹏的母亲孟小月从2003年起,无数次往返于曲靖市和云南省各部门,最后云南省高院驳回申诉。便十五次到北京申诉、上访,通过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交材料数十份。2003年10月接高法信函,要求用A4纸递交材料,又按要求重新递交材料。2005年2月高法信访办的讲,何鹏案已到第9合议庭,请等候。2006年接高法立案庭通知,不对该案提取再审。

  
  何家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书,“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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