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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三个原则、两个制度

征地拆迁的三个原则、两个制度


张千帆


【全文】
  

  成都被拆迁户唐福珍自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表示将废止拆迁条例,并可能以“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取而代之,但是在修改条例过程中,中央、地方和社会的意见不尽统一,在有些方面甚至差距很大。修改条例围绕的中心问题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地拆迁,以及补偿多少。对于这两个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都有所规定。根据宪法13条,政府征收私人财产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拆迁条例所造成的那么多社会冲突和悲剧重演,必须使新的条例在征收前提条件和补偿标准上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但是地方政府对这两个关键问题的认识和普通公民与中央之间存在相当差距。


  

  在这两个问题中,认识差距相对较小的似乎是补偿标准。其实这个问题以往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宪法和《物权法》的表述本身就反映了这一点。宪法13条只是笼统要求“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多少呢?大概没有哪一次征地拆迁是完全没有补偿的吧?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的主要矛盾显然不是给不给补偿,而是究竟给多少,因而政府或开发商显然不是给点补偿就行了,而是必须按照宪法和《物权法》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精神,按照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公正的补偿标准。这就是所有发达国家所通用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标准,而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恰恰漏掉了“公正”这个关键词。《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更加详细复杂,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依法补偿”;这样固然能杜绝目前发生的许多违法征地和拆迁行为,但问题是许多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未必能达到建立在公平市价基础上的公正标准。没有公正补偿的后果实在太严重了,而中国社会近年来不幸领教了补偿不公的几乎全部后果;这一点目前已经众所周知,在此无须赘述。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已表示,中央拟采用按公平市价计算的公正补偿标准,表明中央已经认识到补偿不公的严重后果。在这个背景下,有必要重新理解宪法13条规定的征收补偿;“给予补偿”显然不是指任何补偿,而是指公正补偿,否则宪法还有什么必要专门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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