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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悲情谢幕的法律思考

代课教师悲情谢幕的法律思考


李迎春


【全文】
  
  2010年新年上班第一天,各大媒体及门户网站抛出一则让人不忍卒读的新闻,“给代课教师一个送别的注目礼”、“代课教师将清退成为历史 老师期待体面离开”、“代课教师悲情谢幕”等标题教人看后黯然心碎。工人日报以“最后的代课老师”为标题发布新闻摄影文章,其中编者的话是这样写的:“到2009年底前后,为了优化教师队伍,我国存有代课教师的绝大部分地区将进行最后的清退。代课教师这一称呼即将成为历史。在过去的岁月里为了解决偏远地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的困难,代课教师们以其吃苦耐劳、无私奉献、默默无闻的蜡烛精神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如今,为了顺应趋势他们将回归田埂,又在以特有的方式做出更大的贡献。”

  
  所有新闻文章均将文章重点放在阐述代课教师的处境以及为教育事业做出的贡献上,表达对代课教师“被清退”的同情与声援,但是都未对“清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思考。笔者认为,对代课教师大规模的“清退”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清退”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劳动法律。

  
  一、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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