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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李绍章


【全文】
  
  一、履行主体规则

  
  (一)合同履行主体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即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合同正确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合同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

  
  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合同的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但合同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但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主体主要是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

  
  在债务人履行主体方面,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当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履行主体也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受领履行,这表现这一种权利。但同时,受领也是一种义务,因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债务的履行便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债务人便难以或无法了结其债务。所以,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构成义务违反,相应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或将履行风险归于债权人承担。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受领履行:①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即债权人的债权被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当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受领,而由法院的判决书或强制执行令确定的权利人受领,这些权利人通常是债权人的债权人。②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织履行。③在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成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合同的履行不是单纯地交付标的物,而是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债权人需要在受领行为中为意思表示,如签署法律文件等,则债权人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故若其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便不能受领,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其他在权利代为受领的人受领。

  
  (二)合同履行主体的特别规则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进行。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履行债务不是代替履行债务,不是债务的移转,不是代为清偿,而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履行主体仍然是债务人本人,代理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履行行为的,履行行为后果由债务人承担。[1]同理,债权的受领也可能通过代理行为进行。[2]故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这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理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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