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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无权通过《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大无权通过《侵权责任法》


侯国跃


【全文】
  
  本月22日开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按照原有的立法计划,这部法律将在明年三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但自上月底以来,坊间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传闻!

  
  可以肯定,《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指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故而,尽快制定这部法律乃立法机关当前民事立法的重中之重。但笔者认为,由于立法权限方面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通过这部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四条明确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何为立法中的“法定的权限”呢?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立法法》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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