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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给李庄开药方

专家给李庄开药方


王建胜


【全文】
  
  据何兵教授主持的《李庄案专家论证会》公发全文为基点,认真领会与会学者观点,抱着法律严谨治学的习惯,发表一点粗显看法,供法律界喜爱刑法、刑诉法的同仁沟通。

  
  法大王进喜、阮齐林二教授从证据学角度一致认为:“毁灭、伪造的证据从性质上看应该是具体的有载体的证据,性质上属于物证。如果没有载体就无从毁灭和伪造,‘当事人的供述’不属于物证,无法毁灭。认为李庄的行为并不构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笔者听过二位老师精彩的律师制度和刑法课,师恩不减,但对如上分析不敢苟同。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二教授话中前面的‘毁灭、伪造的证据’与后面的‘毁灭、伪造证据’有什么不同吗?对了,前有“的”后无“的”。严格地说二教授的结论应该为李庄的行为不构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至于是否构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有必要商榷一下。“当事人的供述”不属于物证,无法毁灭,同样道理,证人证言也不属于物证,无法毁灭,所以,所有非物证证据同理类推,但均存在伪造或帮助伪造的可能性,不同类型的证据存在形态差异,致使‘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在行为和结果方面区别明显,‘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应该存在犯罪未遂状态,往往这类犯罪行为存在于妨害作证罪行为交叉的情况,直接适用妨害作证罪也未尝不可。

  
  何兵教授认为:“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是检察院起诉书的附件内容,而附件作为起诉书的必要组成部分,显然应当随起诉书一同送达被告人,在庭前不让被告人接触证据将使证据无法得到有效的质证。而本案中被告人没有收到此附件,并且将李庄向龚刚模读这些材料作为指控李庄的依据之一,是没有道理的。”

  
  接受何兵教授的结论,同样认为把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卷宗材料有关同案犯的指控事实作为罪证的指控错误。但依据的理由不同,本人认为:刑诉法与民诉法规定不同,刑诉法没有向被告人送达指控证据的规定,被告人自然没有答辩的权利。在被告人失去自由的前提下,为发挥最大化的辩护权利,唯有委托律师方得以行使。刑诉法规定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可以查阅复制卷宗材料,让律师利用自身的才学和判断力独立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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