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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需要新思维

版权保护需要新思维


许彦庭


【关键词】版权保护;新思维
【全文】
  

  前言:很久以前就想写这篇文章,却迟迟未动笔,适逢最近扫黄打非,关闭了大量的BT网站[1],促使我终于下决心把它写出来。


  

  本文所有参考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感谢google、wiki等网站,更感谢字幕组、BT做种者、开源软件编写者等“网络活雷锋们”[2],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就是向你们致敬。


  

  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令》颁布,原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3],其主要内容是作者及其授权的人(书商和印刷商)享有一定时期内对其作品专有的印制和销售权[4]。


  

  时至今日,版权早已不限于专有印制权和销售权,仅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就有十七项之多,而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堪称 “伟大”的发明。


  

  互联网出现之前,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会赋予版权以“传播权”的内容,道理很简单:我买了一本书,只要不是出租牟利,想给谁看不行呢?哪怕“传播”的人在中国,而“被传播”的人远在撒哈拉沙漠。这无须引用针对商业使用的一次穷竭原则,本来就不是什么深奥的法理规则,而是简单的自然法则[5]。可是,“伟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发明之后,我们发现:不行了,借书给别人看这样基本的自由已经成为某个人垄断的权利。


  

  问题是,这样的权利它的法理基础在哪里呢?作品的诞生就是为了传播,没有传播的作品不过是作者的喃喃自语,不具有实际意义。传播是人们通过符号、信号,传递、接收与反馈信息的活动;是人们彼此交换意见、思想、情感,以达到相互了解和影响的过程;世界处处充满了传播现象,生命每时每刻都在进行传播活动,生命不息,传播不止。[6]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专属于某个人的“传播权”,每个人都有对事物的理解,都有权向他人传达这种理解,这是人的本能需求,是人与人间最基本的交流,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需要。有谁能把自己的理解强加于别人?又有谁愿意生活在交流传播成为垄断权利的世界里呢?法律又怎么能禁止个人进行交流传播这一类善良本能的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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