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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判缓刑的概率极大

李庄判缓刑的概率极大



李庄案有罪证据成立吗

王建胜


【全文】
  
  依据《华龙网》报道的李庄案庭审中所记载的控辩双方争辩焦点内容展开探讨:

  
  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之一是,证人在被羁押状态下取的证,其证言不真实,取证程序不合法。

  
  公诉方给出的解释:证言均是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合法讯问,告知了证人的作证权利和义务,笔录也交其阅读更正,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取证主体、程序、形式均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因此,不能以被羁押为由质疑证言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对羁押者取证有无效力的争辩,感觉公诉方稍占上风。公诉方先正面说明了取证的合法性,接着找出了法律依据,最后反驳辩护人不但不能全盘否认效力,甚至连质疑的理由都不成立。

  
  被羁押的二十几位所谓的证人,包括马、吴两位律师,还有龚刚模的亲戚,他们均与本案有着相反的利害关系。尤其是两位律师,指认李庄犯罪对自己而言属于加重事实的自认证据,一般意义的解释,证言真实,否则就是恶意串供或被诱供、逼供所致。基于以上分析,辩护人提出“证人在被羁押状态下取的证,其证言不真实,取证程序不合法”,很不明智。按照刑事证据规则,应该找出证人之间、证言本身的矛盾点,迫使法庭另行开庭,通知证人出庭,核实证言真伪,确定对己不利的证人证言的效力。

  
  辩护方主张李庄未与公诉机关提供的108名证人接触过,谈不上妨害作证。这个辩护观点很有分量,不仅涉及到有罪证据是否成立的问题,还引发了刑法306条的犯罪构成的法律适用争议。

  
  公诉方的理由为:刑法306条的“妨害作证”是指“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引诱既包括利益引诱,也包括非利益引诱。至于这种引诱是要直接接触证人来实施,还是通过第三人的行为来实施,均不影响引诱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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