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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

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


李浩


【摘要】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当下正在大力推进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实行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在新时期对依靠群众解决民事纠纷的调解传统的回归。协助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调解,实行协助调解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协助调解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到适当的协助人,事先建立协助人队伍、储备协助人资料才能够发现适当的协助人。当前,需要通过增进对协助调解必要新的认识、建立协助人队伍、发掘潜在的协助人、积极培育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为协助人提供适当的报酬来推进协助调解。
【关键词】法院调解;协助调解;协助人;机制完善
【全文】
  

  在当下大力倡导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际,我国法院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借助社会力量来化解矛盾、纠纷。相对于以往法院独自对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而言“诉调对接”是一种新的机制,这一新机制主要包括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两种形式。与委托调解相比,协助调解的形式更为灵活、程序性因素也更少,所以研究起来也更为困难。尽管如此,如果细心去收集的话,还是能够找到一些协助调解的资料的,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协助调解的规定,一些法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对协助调解做出了规制,在一些书籍和报刊上也有一些关于协助调解的报道[1]。本文主要根据上述资料,对我国法院正在大力推广的这一机制作一初步研究。


  

  一、协助调解的性质


  

  协助调解是指法院邀请调解人参与诉讼调解,请调解人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促进纠纷的调解解决。


  

  与委托调解相比较,协助调解的性质是清晰的,委托调解的情况比较复杂,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委托调解的不同情形而定[2]。协助调解在性质上不存在任何疑问,它是法院调解的一种形态,协助调解虽然有协助人参与调解,并且协助人多种多样,但从根本上说它仍然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性质的调解。


  

  协助调解的特征是:


  

  第一,协助调解是诉讼调解。协助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已经诉讼到了法院,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并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该案件。法院对诉讼案件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邀请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协助调解。但即使是邀请他人参与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诉讼调解,只是在调解中有协助人参与其中。


  

  第二,协助调解是以法院为主体的调解。在协助调解中,主持调解的仍然是人民法院,法院对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方案的形成、调解协议的审查和批准、调解书的制作负有责任。在调解中,法官需要认真研究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协助人主要是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意见,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协助人帮助法官做调解工作,对调解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强调协助调解是法院调解,并非是要贬低协助人参与调解的重要意义,也不是要限制协助人发挥其作用。实际上,协助人在调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协助人不仅可以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工作,而且可以帮助法院出主意、想办法,提出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方案。从一些案例看,正是由于协助人的加人,正是由于协助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才使得纠纷最终调解成功。


  

  这表明,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不同。对那些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来说,尽管存在着法院的委托行为,但调解的主体已经不是人民法院,调解在性质上已成为人民调解,除非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便是人民调解协议。即使是那些委托调解成功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通过确认程序,把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调解书的案件,真正的调解主体,也是受法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二、协助调解的历史沿革


  

  协助调解在我国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是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限于文章的篇幅,这里只追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年这一时期我国法院协助调解的历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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