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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高空抛物连坐”是恶法?

为什么说“高空抛物连坐”是恶法?


梁剑兵


【全文】
  
  余定宇先生在其著作《寻找法律的印迹》中说过这样一段话:“问世间,法是何物?法其实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行为习惯’。”[①]而一个良好的法律,其判断标准也不外乎是公平、正义、诚实等美好的情感品质与伦理价值,这种品质或者价值被吸取到法律之中后,便要求法律具有惩罚奸恶之徒、保护无辜者的意义和功能。在西方的法律价值文化体系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②]在东方古老的中国,《国语》中说的好“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就是说“赏善罚奸”是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凡是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是良法,反之,如果法律倒行逆施,随意惩罚无辜的善良之民,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一定是暴戾无道的恶法。

  
  在我国历史上,众所周知的恶法不少,而“连坐”之法就是典型的恶法之一。所谓连坐,是指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这种法律据说是由商鞅发明的,《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司马贞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实际上,连坐起源甚早。传说夏启有一条军令:“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所谓孥戮,即对犯罪者除惩罚本人外,还罪及他的妻和子。《尚书·泰誓》有“罪人以族”的记载。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的制度。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即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后来商鞅相秦,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初期连坐的范围也很广泛,文帝前元三年(前 177)废收孥相坐律令(《汉书·文帝纪》),但实际上只是缩小了连坐的范围,使免坐者增多。晋时因免坐渐多而有“免坐律”。晋明帝(322~325在位)时夷三族不及妇人,凡从坐的母、妻、姐妹等皆没入官府为奴婢。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缘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缘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缘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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