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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

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


阚敬侠


【全文】
  
  这个话题源于最近出现的“律师涉嫌伪证案”。笔者对这个案件的是非不想过早置评,只是有感于纷纷扬扬的舆论,觉得有些话非说不可。

  
  公正是一个古往今来带有天命意义的字眼。中国人常说“老天有眼”,信奉“轮回报应”,这都是朴素的实质公正观。西方自先哲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提出公正这个词语,与中国古代的天命观可以说是异曲同工。不过,中西的公正观在古代就出现了一些差异。我国古人很少区分实现公正的具体手段,孔子认为通过修身养性达到贤明的公正,而亚里士多德却很早就提出了分配的公正等思想,认为贤明的君主应当注意平衡地分配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哲学一直注重从心性和感悟方面实现公正,而西方哲学从一开始就强调从现实利益分配中实现公正。由此产生两种不同的公正观:即中国式的注重体验的实质公正观和西方式注重利益平衡的程序公正观。不过,就公正的实质而言,中西哲学和后来的伦理学、法学,其看法基本是相同的,就是公允、适度。

  
  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我国哲学和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逐步吸收了西方的程序公正的学说,因此,建立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1979年以来,我国颁行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程序法,程序公正的理念可以说日益深入人心。不过,如果说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完全缺乏程序公正的思想,那么这无疑是不公正的。只要稍微知道一些古代诉讼知识或知道《唐律疏议》的人,都会知道中国古代的审判活动也是有一些能够保证实质公正的程序的。但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究问式诉讼在实现公正方面确实具有很多弊端,这是中国近代以来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

  
  不过,凡事都有矫枉过正的情形。即便是最重视程序公正的西方社会,其电影中仍然比较多地表现了对某些极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利用程序公正逃避法律制裁、使实质公正落空的现象。从哲学辩证法的角度看,程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当然不可能完全统一,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公正的程序既可以保护无罪的人不被非法追究,又可能被“有罪的人”故意玩弄而逃脱应有的惩罚。不过,要解决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这种矛盾,人们只能权衡利弊。历史的选择已经表明,总体上看,无罪推定优于有罪推定,这既是世界刑法学理论的贡献,也是世人深思熟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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