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后有感

读《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何 兵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在中国,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不是什么创新,而是传统。恰恰相反,将三权清晰而准确的区分,反倒可能是发展的方向。

  
  该文所谓的“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以证据为依据、允许律师参与等”,并非“司法程序要素”的专利。普通人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也完全可以具备上述各要素。至于“行政机关独立性加强”,就更不是“行政司法化”的表现了。在中国,司法机关恰恰是不独立的代名词。更何况,难道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原本还不够充分吗?难道还会有哪一种社会力量胆敢挑战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吗?难道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吗?

  
  在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属性是清晰的——司法的,而非行政的。该文之所以引用就这一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但愿不是想以此作为行政与司法交织不清的佐证。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的确是在“克隆”司法程序,但结果一定是有害无益。行政追求的是效率,司法追求的是公正,两者的目标不同,手段和过程也应不同。貌似平等对抗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因缺乏真正的中立属性的裁判者,实际只达到了做秀的效果。徒劳无益、劳民伤财。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就不是行政司法化的问题,而是行政立法化的问题了。

  
  三权之间“随意串门儿”,不分彼此,相互兼容,这是对“分工与合作原则”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发展规律的颠覆,不是前进,而是倒退。

  
  “行政官员的供养成本”“远远低于”“高薪供养的法官”,这肯定不是今日中国的现实(别人不敢说,至少法官们的鼻子会气歪了)。

  
  司法解决纠纷当事人的花费几何?

  
  1、诉讼费。原告预交给法院(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一数额的高低取决于:甲、在国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司法成本的分担比例,也就是说司法这一特殊的“公务服务”最终由谁来买单?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绝对的公益性,那么就应该免费(例如刑事公诉就不缴费);但是,有可能出现乙、滥用诉权。滥用诉权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易识别。在没有更有效的防范措施之前,预收诉讼费可以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