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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南何鹏与广西许霆两起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异同

论云南何鹏与广西许霆两起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异同



——兼与常铮律师进行磋商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思宁先生于2009年12月16日在新浪网上发表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是误读》的文章。称:“除了电视台外,多家主流网站稿件均来源于新华网。可见,新华网误读,多家主流网站不加思考地盲目照搬,是新闻垄断体制下媒体人盲从的典型反映。”;“‘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的表述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信用卡恶意透支早已被追究刑责多年,属于过去完成时和现在进行时,不存在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才‘将被追究刑责’的未来时。”;“《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解释如何具体应用刑法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而不能擅自规定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我在网络上搜索时又发现,2009/12/16在“法制晚报”上有一篇《类似许霆案 分别申诉才能改判》的文章,该篇文章有如下一段论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说,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已判决的案例对以后的判决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其他类似案件要想改判,只有一件一件分别通过申诉的途径来救济。

  
  常铮说,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可以以量刑过重为由,并提交许霆案的判决结果作为相关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诉状。原审法院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就会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会决定改判还是驳回申诉。

  
  如果申诉被驳回,当事人或其亲属还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申诉。经过两次申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法院不会再受理。】【编者注:这同样是云南省高院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恶果。】

  
  该篇博文已经在众多的网站上进行了转载,这篇博文又是一篇误导案件当事人的文章。如果案件当事人全都按照这篇文章的指导去干的话,不但会造成全国司法战线的极大紊乱,还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我要在这里向全国呼吁:全体网民立即动员起来抵制这篇文章的错误观点,以防止将我国的司法工作引向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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