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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再答法盲人

  
  五、关于许霆案案的社会效果问题

  
  我同意法盲人的观点,认为许霆无罪使他逍遥法外,绝非民众的本意。国内大多数人只是认为其判处过重,而无法理解。因为大多数民众并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律,不懂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但这不表示司法机构要按这种民意进行判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进行判决。民意到法律之间有一个路程。法律是固定化的民意,对尚未经过立法程序,尚未固定化的民意不能直接成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有人担心,若真判处许霆无罪,势必造成人们贪婪的心理,道德的泯灭。这话并不成立。因为反对许霆案件原一审判决的广大民众都不会支持许霆再次去做这个事,大部分人也不会去找这个麻烦。

  
  法盲人对我提出反驳说,大部分人不会找麻烦,正体现了对许霆正法的刑罚效果或是司法效果。我认为这话不成立。实际上,公安机关找许霆,对他进行调查,这对他来说也是一种麻烦。家里人或同事同学邻居知道了这事,他脸上也不光彩,这对他也是一种麻烦。为什么一定是刑罚加身的麻烦才能减少大多数人在机器出错时出现的一时的贪念呢?

  
  法盲人认为,如果是无罪,则表明告诉大家的是,以后这种事情发生,民众是可以去做的。因为司法作出了允许,至少是默示的允许。这也是不能成立。第一、即使判决许霆无罪,也不等于司法机关允许或者默示的允许。第二、不能为了达到某种社会效果,就不顾法律只依据某些专家学者们的法理对找不着合适的法律的案例进行有罪判决,这样做是对现代法治原则的践踏。

  
  顺便提醒一下,法盲人在此用了一个词“正法”,是不是与你的本意相违背?

  
  六、关于民意审判

  
  法盲人指出,他不赞同民意审判,至少是不赞成随舆论审判。因此他认为有必要为一审平反。他的观点就是,许霆案实质上依民意进行的审判。

  
  我的观点则是,由于民意,使得许霆案得以发回重审,产生新的判决。原审一审判决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不是由于民意不讲法,不讲理,而是由于判决没有守法。二审后仍然存在巨大争议仍然是由于判决没有依法进行,只是把刑期缩短。若许霆盗窃罪成立,必然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原一审判决就没有任何悬念。但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重审的判决却是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民意在许霆案中的作用实质上使法官在违反法律规定下进行判决的路上不要走得太远,把判决拉得靠法律的规定近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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