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


The Latest Reform and Enlightenment of British 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郑磊 沈开举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宪政改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产物,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定位、组成和结构、程序规则、裁决、上诉机制、裁决的监督和救济等都作了重大调整。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关键词】英国;裁判所改革;宪政改革;行政司法
【全文】
  

  2007年,英国制定了《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是继1958年颁布《裁判所与调查法》之后,对裁判所体系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幅度调整。在宪政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次改革重在简化裁判所体制,建立体系统一、完全司法化的裁判所。此举对于重构我国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一、改革的背景和原因


  

  整个20世纪里,作为福利国家的产物之一,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像蘑菇一样地发展”[1],职权范围及受理案件量不断膨胀。初步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即使不考虑“管制型”裁判所,单是各种“审判型”裁判所就有70多个。它们的雇员达3500人,每年处理的案件多达100万件。其结果是,当今公民不是诉诸法院,而更可能是在某一裁判所获得了救济。然而,并不是所有裁判所都运作良好,裁判所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显示,仅有20个裁判所每年受理的案件超过500件,相当一部分裁判所处于闲置状态。同时,“一法一所”的创设模式,使得整个裁判所体系看起来杂乱无章,人们常常为向哪一个裁判所申请救济而摇头犯难。20世纪末以来,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改革的动因主要来自于:


  

  1.欧盟法的影响。20世纪后半叶,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欧洲人权公约》确定的“公正审判权”,对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改革提出了挑战。因为,一个国家一旦加入了欧盟,即要受到欧盟法至上的约束。按照《条约》第6条的规定,任何裁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共机构都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2]而独立性也被认为是作为政府决策的外部制衡者——法院有效运作的关键所在。随着1998年人权法案的公布和引入欧洲人权公约,人们普遍认为,裁判所应像普通法院一样,在案件的审理上不受政府机关的干涉或者直接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