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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及如何折抵刑期

本案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及如何折抵刑期


彭丁聪


【全文】
  

  本案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及如何折抵刑期


  

  【案情】


  

  范甲(化名)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带到公安机关进行问话,在讯问时,范甲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随后范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戒毒。经过公安机关的多方调查取证证实了范甲确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遂即公安机关对范甲采取了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来,该案起诉到法院。


  

  【分歧】


  

  法院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范甲的主动交代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分歧比较大以及对范甲被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否折抵刑期也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范甲在自己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带至公安机关问话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范甲的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虽然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不是同一种犯罪行为,但属于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即同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范甲在自己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带至公安机关问话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字面文字,但完全符合我国设立自首的立法目的。至于范甲的强制戒毒时间不应折抵刑期,因为范甲被采取强制戒毒和被判刑不是因同一违法行为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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